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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方学院校园网络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来源: 日期:2026-01-15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络管理,保证校园网络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全校相关组织及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网络管理各类政策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网络”指学校校园辖区范围内有关计算机设备连接而成的可以相互传递信息的网络(不含运营商手机移动网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三条   学校信息科技服务中心是学校校园网络的管理机构,负责校园网络规划及校园网络的运行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校园网络建设总体规划、目标文化、管理制度、建设标准、服务标准、考核标准、网络服务质量监管、网络技术咨询;

(二)负责审核学校校园网络合作单位网络建设方案并考核其网络服务质量;

(三)负责培训学校各二级单位网络操作人员,并进行培训考核,网络操作人员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四)负责学校各二级单位网络操作人员年度网络业务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各二级单位及学校人事部门,对于不合格人员,提出调整意见;

(五)负责对学校各二级单位网络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编制网络管理情况报告,组织网络管理及服务评优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本组织网络管理工作,按需提出网络使用需求,并按项目进行实施,保证按国家政策法规、学校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网络管理。

第五条   学校校园网络合作单位是校园网络日常建设与维护单位,学校校园网络各合作单位应根据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协议)条款及建设标准负责校园网络(含有线网络及无线网络)的建设与运维工作,受学校的监督与管理。各合作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根据学校校园网络建设规划,实施校园网络的建设工作,包括中心机房交换、连接设备和线路等硬件实施工作;

(二)负责校园网络技术管理、技术服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保证师生满意;

(三)配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应用推广工作,协助各二级单位信息上网工作;

(四)负责校园网络用户上网故障处理及上网行为的记录(不少于6个月)、日志审计工作;

(五)负责依据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保证合同要求完整落地;

(六)按国家政策法规对于网络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同时落实安全责任和保密责任。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学校校园网络为学校各二级单位、教职工、校园服务单位和学生提供网络服务。

第七条   所有校园服务单位须纳入学校校园网络统一管理,以保证学校网络服务质量。其中,校园商业服务单位入网要求纳入与学校的合作合同,要求统一入网,并按学校网络费用标准交费。

第八条   学校校园网络服务的主体对象为学校师生员工。校园网络用户分以下两种类型:

(一)机构用户:学校正式设立的各类组织机构

(二)个人用户: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以及短期来校从事工作、学习、进修、访问等活动的人员。

第九条   学校校园网络为用户提供校内网络资源服务和因特网访问服务未经学校书面许可,所有校园网络用户不得对外提供任何网络服务。

第十条   使用学校校园网络资源的所有用户必须经过实名认证注册,每位用户仅可申请一个账号。

第十一条   网络服务开户申请:

(一)教职工用户直接到学校信息科技服务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二)学生用户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学校校园网络合作单位服务中心申请入网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信息科技服务中心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校园网络和因特网,不得自行设立网络访问出口,不得私自设置代理访问因特网。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出借或出租上网账号给他人使用,不得盗用他人上网账号使用校园网。

第十四条   学校与校园网络主干相关的任何施工项目须由施工单位向学校信息科技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信息科技服务中心及学校相关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信息科技服务中心允许,不得关闭、移动、拆除和修理学校公共网络设备。

第十五条   未与学校签订合作合同(协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校园网络延伸至校外或将校外网络引入至校内,不得利用校园网络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未与学校签订合作合同(协议),任何数据业务运营商或电信代理商不得擅自进入校内进行工程施工或开展因特网业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四章  网络服务与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并且遵守社会公共道德。

第十八条   校园网络用户责任:

(一)校园网用户不得利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或其他网络设备,不得以虚假身份使用网络资源

(二)校园网用户端设备如果感染网络病毒,学校信息科技服务中心有权根据其感染病毒的危害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封账号或端口等隔离措施,以防止网络病毒蔓延,影响其他用户

(三)校园网用户对所提供及发放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四)校园网络用户不得在网上散布计算机病毒、发布不实的消息、散发和传播不健康的信息、进行商业性和政治性活动

(五)校园网络用户不得在网上尝试运行各种“黑客”软件,包括邮件炸弹、端口扫描等不得对校园网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添加,不得对校园网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添加;

(六)校园网用户不得随意尝试别人的用户标识和口令,在网上应始终如一地使用自己的用户标识

)未经学校信息科技服务中心许可,校园网络用户不得私自在网络中安装、使用路由器(包括无线、有线等)、集线器(Hub)、交换机(Switch),不得非法共享网络,不得私自开设代理服务器及DHCP

)为有效使用通信资源,校园网络用户应尽可能在近处寻找资源,以减少主干网的阻塞情况,不长时间占用某个共享资源

)国家公安部门及学校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进行信息网络安全检查时,校园网用户必须接受检查,并给予配合。校园网用户有义务向学校信息科技服务中心和有关单位报告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十九条  若违反学校网络管理制度,对学校网络安全造成危害,学校有权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可提出警告乃至停止其使用校园网络,并要求其赔偿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若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按政策法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信息科技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